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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战争决策常常不按程序来

发布时间:2020-07-13 18:01:04 阅读: 来源:镍合金厂家

9月12日,在以“北京在南海的崛起势力”为主题的美国众议院外交委员会听证会上,前副助理国防部长布鲁克斯宣称,若中日动武,美国必须通过复杂的宪法程序,才能依据《美日安保条约》有所回应,企图借国内政治程序说事,掩盖政府有关中日钓鱼岛之争的政策立场,在中日之间进一步搅浑水。

布鲁克斯的话并不符合事实。就决策程序而言,美国虽有明确的章法,但现实执行时总会走样,不但必需的手续可能被简化,而且关键的环节更会被轻易绕过。受此影响,决策者很有可能会草率地做出近乎独裁的政策选择。

美国的战争决策程序相对简单

战争决策程序是国家权力运行机制的反映。它既描绘了战争决策的基本流程,还明确了战争决策的必需手续和环节。

美国自建国以来,经过大大小小近百场战争,已经形成了相对成熟的战争决策组织模式、制度安排和运作方式。依据美国宪法,其战争决策的程序并非布鲁克斯所言那样复杂。

美国宪法基于“分权”的原则,把有关战争的宣战权、拨款权赋予了国会,有关军队的统率权和政策制定权赋予了总统。对国会和总统两个决策主体而言,基本的决策程序主要有“先请示国会再做决定”和“先做决定再报告国会”两种形式。

无论走何种程序,国会总是避不开、绕不过的环节。总统作为战争政策制定与实施的“操刀手”,其政策选择总应置于国会事前意见、事中批准和事后监督之下。

除了宪法之外,由于越南战争久拖不决的影响,1973年美国国会制定了《战争权力法》,对美国的战争决策程序做出了更加具体的规定。根据此法,总统在进行战争决策时应尽可能地征询国会意见。若未经允许已经开战,总统必须在48小时内向国会领袖提交书面报告。除非国会另有决议,总统只能决定时间不超过60天的战争。国会可以在任何时候通过无需总统签署的决议来中止军事行动。

虽然从理论流程看,一场战争通常宣战在先,开战在后。但决定战争决策程序的并不是国会的宣战权。建国至今200多年的时间里,在美国发动的近百场大大小小的战争中,只有5场战争通过国会向对手宣过战,其余大部分是不宣而战或战而不宣的战争。

为了防止战争决策因程序问题而在外界造成“违宪”口实,总统在相关决定明确后,具体开展行动前,除了以正规的书面形式向国会报告外,通常会采取与国会领袖“打招呼”,接见政见相同议员的变通方式,形成与国会沟通的印象。

另外,美国的战争决策程序一定程度上还体现为寻求国会拨款的过程。由于国会握有能够左右战争进程的“钱袋子”,总统与国会有关战争政策的沟通即使不够正式,但也不得不走“过场”,去主动征求国会的意见。

上世纪50年代,朝鲜危机爆发后,有议员质询杜鲁门,有关出兵的决议是否得到了国会的批准。对此,杜鲁门搪塞道:“如果有必要经过国会批准,我一定会找你们。但是我希望最好无需国会插手就能制伏那些朝鲜强盗。”事实上,尽管没有书面报告,但杜鲁门还是就出兵干预问题与国会领袖进行了私下沟通,主要是希望国会放弃二战结束后制定的减少国防开支和降低美国现役兵力总规模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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