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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制度及信披义务宜先行

发布时间:2021-01-25 16:30:15 阅读: 来源:镍合金厂家

听证制度及信披义务宜先行

对于行政和解试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笔者认为,至少在以下方面需要作出考虑:第一,行政和解制度涉及投资者的实际利益,因此,在证监会与行政相对人磋商和解方案时,在“补偿方案”的问题上,应建立明确具体的听证制度。否则,投资者利益就存在被忽略、被牺牲的可能,没有听证程序的行政和解,就不再是为了维护投资者权益而进行的行政和解,有可能沦为帮助违法者逃避法律制裁的通道。  第二,可申请行政和解的期限应明确具体。目前,并没有作出行政处罚的时限规定,这也导致出现了宝硕股份立案调查8年后才作出行政处罚的极端案例。征求意见稿中规定,行政和解申请应该在立案调查之日起三个月后至行政处罚作出前提出,如果对于作出“行政处罚”的时限不做规定,就意味着行政相对人可以申请行政和解期限的起点是明确的,但终点并不明确。在立案调查三个月后行政和解随时可能发生,而行政处罚也随时可能降临,对于购买该股票的投资者而言,无法形成稳定的预期,股价也可能会大幅波动。

因此,建议征求意见稿第九条修改为“行政相对人自收到中国证监会送达的案件调查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后,至收到中国证监会送达的案件调查通知书六个月止,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和解申请”,这样规定可以使投资者最迟在上市公司公告立案调查日六个月届满之日,可以得到行政相对人是否申请行政和解的明确信息,维护了投资者的知情权,也有利于市场稳定。  第三,征求意见稿应明确规定,在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和解、行政和解是否受理、拟提出的行政和解方案、达成的行政和解方案、行政和解协议的履行五个环节中,行政相对人均应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相关信息。是否行政和解对于公司股价会产生影响,因此,应明确行政相对人的信息披露义务,否则,行政和解的相关信息,将成为知情人的牟利工具。  最后,考虑到退市新规将“重大信披违规”作为退市条件,行政和解制度将加剧市场波动,监管部门应考虑该因素并推出配套措施。在退市新规实施之前,上市发布被立案稽查的公告,已经会引发一定的市场波动;退市新规实施后,“重大信披违规”有可能导致退市,这将大大加剧“立案稽查”公告对市场造成的波动。对于投资者而言,一个立案稽查公告就意味着有股票成为“废纸”的可能,“立案稽查”公告对市场的影响将远超以前,近期33家公司集体发布“退市风险公告”并引起股价大幅波动,就是退市新规副作用的体现。  如果一家公司因为被立案调查并进而发布退市风险,公司股价大跌,那么,就同样会因为行政和解“解除”退市之忧而大涨。退市新规和行政和解制度的组合,极有可能引发相关个股出现暴跌暴涨的情形,这会引诱投机资本并衍生出内幕交易等新的违法违规行为,不利于市场有序发展。  关于此问题,笔者建议的解决方案为:首先,证监会应公示“重大信披违规行为”的认定标准;其次,证监会应向上市公司披露“立案稽查”的主要内容,而上市公司应在立案稽查公告中对于证监会的调查范围、涉及事项等做出披露,这样投资者可以根据公示的认定标准,结合立案稽查公告披露出的事项,做出自己的投资判断。即便这样的投资判断仍然有可能造成市场波动,但这时的市场波动是在信息对称情况下市场自行判断形成的,这与制度缺陷造成的市场波动存在本质区别;第三,在行政和解制度中,建立严格明确的行政和解信息披露机制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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